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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药家鑫案

药家鑫案发以来,网上一直众说纷纭,今天随着药家鑫案的审判,更是争议频现,并且焦点越来越集中到了药该不该被判死刑上,作为一种公众意见,无论赞成判死刑还是赞成不判死刑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观诸公众的种种意见,无论是之前对药案出现的批判将矛头指向当前的政制还是教育体制,还是之后对判决的争论,我觉得都没有指向此案背后的要害,那就是交通案的赔偿和保险体系的不合理。

本来我也早想就此撰一小文分析下,没想到今天在天涯论坛看到一篇《药家鑫事件中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什么》,分析得非常到位。我非常认同这位作者的看法:药家鑫说,他之所以杀人是害怕受害者难缠,也就是害怕会向他索要巨额赔偿。而这种想法其实也说明了一个被很多司机认可的潜规则,“交通事故中撞死人比撞伤人划算。”

为何会有这样的想法?因为有很强大的利益杠杆在起作用。即“中国的法律规定,撞伤人,司机需要赔付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如果造成对方伤残,则要负担对方的生活费,这个费用是不封顶的,多的甚至可以达到上百万元。而撞死人,虽然需付刑责,不过刑责很轻,警方的处理一般也按照普通交通事故处理。而家属在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多数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只索要一定的赔偿就可以了。根据法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按照目前的收入标准,20年的赔偿也许就是几十万元。有限的赔偿和无限的赔偿相比,在金钱杠杆下,司机也形成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

“中国的车祸赔偿主要靠个人支付,保险介入的比例很少。首先,商业保险价格非常昂贵,中国可说是保险费相当高的国家。因为中国的商业保险价格是固定的,新手和有多年驾驶经验、记录良好的驾驶者,都是一样的价位,不会随着驾驶着记录良好而出现浮动。

另外,交通赔付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的第三者责任险,在交抢险出台后也成为车主自愿购买,而且保额数量不一,最少的数额可以购买5万元保险额度,甚至可以不买。很多车主为了节省成本,只购买交抢险而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出现事故,无力赔付。”

药家鑫案之所以令人惊心,是因为药的行为放大了这个潜规则对人心的影响,其实平时我们身边也存在类似药的这种现象,即当司机撞伤人后不仅不施救还故意碾压人致死,这样的案例其实并不少了,虽然看上去似乎不像药家鑫用刀将张妙刺死这样残忍,然实质是一样的杀人,无论用刀还是用车轮致人死亡都是丧尽天良之举,为何多年来的事例没有触动相关管理部门和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公众的热议?今天药家鑫案发了,如果人们仍旧只停留在对药个人的爱憎好恶的评断上,最后希望引向道德之路解决问题,那结果只会是药家鑫这样的人仍将接连不断的产生,这难道不是极其可悲的么?

作为意外的交通事故,相信谁都不愿意发生,但既然发生了,不论是何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否因为一件意外就要将所有相关人员的一生套上一条永远不能摆脱的绳索么?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责任者?

如果按照尽量降低各方风险的这个思路去解决问题,事情将会好办许多。那就是一要强制缴纳第三者责任险,二要设置合理的保费,三是事故责任人承担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兜底对伤残的赔偿金额,四是假如撞人致死应承担的责任须大于致伤的责任。如此的话,事故发生后,将有效促使大多数人能够实施积极的救助,而不是一溜了事或做出伤天害理的事。

不管药家鑫死刑还是有期徒刑,他的一生笃定毁了,希望张妙的生命加上药家鑫的一生,能够震醒这个官僚体系的中国,改进相关的制度,通过点滴的改善来增进国民的幸福和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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